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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》3月1日正式实施
来源: | 作者:同济检测 | 发布时间: 2023-03-02 | 51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根据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《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》新闻发布会内容,《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》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,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房屋安全检测有哪些规定。

根据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《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》新闻发布会内容,《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》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,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有哪些规定。

一、条例明确房屋安全责任


(一)按照规划、设计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,合理使用房屋;

(二)定期检查、修缮、维护房屋,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;

(三)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饰装修活动;

(四)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;

(五)治理危险房屋;

(六)按照规定防治白蚁。


二、条例明确房屋装饰装修安全问题


 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:

(一)擅自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、抗震措施、防火措施的;

(二)超过设计标准增大房屋荷载的;

(三)开挖、扩建地下室,或者降低底层室内标高;

(四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
三、条例明确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
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:

(一)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;

(二)房屋遭受台风、洪涝、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损坏,或者遭受火灾、爆炸等事故损坏,需要继续使用的;

(三)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,需要继续使用的;

(四)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投入使用,未确定其安全性的;

(五)改变原规划、设计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,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;

(六)学校、医院、体育场馆、车站、商场、宾馆、饭店、集贸市场、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(此后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);

(七)改变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用途,从事民宿、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从事养老服务、学前教育、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的;
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。


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鉴定单位对周边房屋进行施工影响鉴定:

(一)挤土桩施工,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;

(二)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,距基坑边三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;

(三)进行地下隧道、盾构施工的,距洞口边缘两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;

(四)对受到工程施工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、变形、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;

(五)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房屋。


四、条例明确危险房屋处理措施


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,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维修加固、翻建或者拆除等方式治理,消除安全隐患。


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,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(管委会)优先纳入城市更新或者棚户区改造范围,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。


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,不得转让、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限制办理房屋转让、出租或者工商登记等。